专利指标使用中应注意的一般问题
2008-11-14     
     
 

1.不能将专利等同于技术发明或技术创新

因为两者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很多技术发明不采用专利保护方式。但是重要的发明或创新,尤其是能够带来长期经济利益的发明,一般是要申请专利保护的。所以可以使用专利指标测度技术发展,但不可以绝对化。

2.专利申请的倾向在不同技术领域之间差别很大

有的领域技术变化速度很快,不适于采用专利方式取得保护,如电子信息领域,技术创新活动很活跃,但有许多不申请专利,而是尽快推向市场,通过先发优势取得经济回报。这样在不同领域之间进行比较时,对于数据的解释要很谨慎,对所分析行业的技术特点要有所了解。

专利不包括软件、组织方法等方面的发明,因此排除了服务业的技术创新。

3.各国专利制度的差异

由于各国专利制度的差异,各国发明专利的具体标准、审批程序等方面或多或少存在不同之处,不同国家的专利在质量上不完全相同。如美国专利和日本专利是两种典型,例如多项相互联系的技术发明只能申请一项美国专利,却可申请若干项日本专利。这样用不同国家专利数量进行比较,有时会带来很大偏差。如专利数量差距巨大,还可以说明问题;但如果在同一或相近数量级上,就难以给出确切结论。所以发达国家在做专利国际比较时,一般不用不同专利体系的数据,即各国专利数量,而是选择某一大型专利体系,如美国专利与商标局或欧洲专利局。但这又带来另一个问题,即所谓的本土优势,所以目前OECD正在建设三方(美、欧、日)专利数据库。

4.专利质量的差异

在一个专利体系内,专利之间在质量上或重要性上或者技术价值上也很不一致。除了上面提到的通过引用数据比较专利质量外,有些研究提出利用专利维持费数据或专利权利要求范围比较专利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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