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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科技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为有效地、科学地组织黑龙江省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开展科技统计工作,保障科技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明确全省各级科技统计工作的分工和衔接,逐步建立健全各级科技统计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我省科学技术活动的基本情况、发展趋势及其影响进行系统的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全省各级科技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统计管理体系。 第四条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称:省科技厅)是本省科技统计工作的领导部门。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代表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的科技统计工作,包括省科技厅机关处室及直属单位的科技统计工作。 省科技厅机关处室、直属单位,结合本职工作,在发展计划处统一协调下,负责组织实施所管领域的专项科技统计工作。 第五条 全省各级科技统计工作管理部门及单位,应加强对科技统计指标体系的科学研究,不断改进科技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科技统计的科学性、及时性和真实性。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强科技统计信息处理、传输技术和数据库的建设。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六条 科技统计调查计划应按统计调查项目形式进行编制。科技统计调查项目是指某一时期,为某一调查目的而组织的一项科技统计调查。每一调查项目的计划必须明列:项目名称、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的主要内容。 第七条 制定科技统计调查计划,必须同时制定每个科技统计调查项目的调查方案。科技统计调查方案包括:供调查对象填报使用的科技统计调查表格及说明书;供整理上报使用的科技统计综合表格及说明书;科技统计调查所需的人员和经费及其来源。 第八条 科技统计调查应按照经过批准的计划进行。科技统计调查分为指令科技统计调查,审批科技统计调查和承认科技统计调查。 指令科技统计调查是涉及全省科技发展综合性的重要科技统计调查。其计划由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共同拟订,经省科技厅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报黑龙江省统计局审批,以省科技厅文件形式下达,由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组织实施。 审批科技统计调查是省科技厅机关处室或直属单位为业务归口管理需要而组织的科技统计调查。其计划由组织调查的省科技厅机关处室或直属单位拟订,经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审核,报主管厅长审批后,以省科技厅发文的形式下达,由组织调查的省科技厅机关处室或直属单位组织实施。 承认科技统计调查是省科技厅机关处室或直属单位针对具体业务工作,在其管理领域范围内进行的、不涉及基层单位的非常规统计调查。其计划由组织调查的省科技厅机关处室或直属单位拟订,报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备案后,由组织调查的机关处室和或直属单位组织实施。 第九条 科技统计调查应进行科学的分工,审批科技统计调查、承认科技统计调查不得与指令科技统计调查相重复、相矛盾。 第十条 组织调查的省科技厅机关处室或直属单位应及时汇总科技统计调查取得的科技统计资料,并报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备案。 第十一条 专项科技统计调查所需经费应由组织调查的省科技厅机关处室或直属单位在其专项管理经费中列支。具有共性的、重大的科技统计指标研究等工作所需经费不足部分,由省科技厅科技统计专项经费适当补贴。 第十二条 科技统计调查应综合运用多种统计调查方法,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抽样调查为主体,以重点调查、科学和有限的全面报表为补充。 第十三条 科技统计标准由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科技管理的需求组织制定,以保障科技统计调查中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方面的标准化、规范化。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机关处或直属单位可以制定补充性的科技统计标准,报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备案;机关处室或直属单位制定的科技统计标准不得与省科技厅的科技统计标准相抵触。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和有关规定下达的科技统计调查,省科技厅有权制止该项调查的实施,有关填报单位有权拒绝填报调查表。 第三章 科技统计资料管理 第十六条 全省综合性科技统计调查范围内的科技统计资料由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专项科技统计调查范围内的科技统计资料,由组织调查的科技统计部门、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八条 实行科技活动基本统计资料统一公布制度。坚持""一个部门、一个声音对外""的原则。通过科技统计调查所获得的如下科技统计资料,由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审核,报省科技厅厅长办公会议审批后,以省科技厅的名义对外公布: (一)属于全省综合性的科技统计资料,如科技活动总量数据和基本结构数据; (二)涉及全省科技发展主要目标的相关科技统计指标; (三)省领导指定的其它科技统计资料。 第十九条 以省科技厅机关处室或直属单位名义公布的专项科技统计资料,须由主管厅长审批,报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备案。 第二十条 公布专项科技统计资料时,应注意其资料的注释,避免歧议。若引用其它单位资料,应注明资料来源;引用尚未公开的统计资料,应征得数据提供单位同意。 第二十一条 充分利用科技统计调查获得的信息,实行数据共享。非科技系统的有关单位或个人,需要了解公布以外的科技统计资料,可向有关科技统计管理部门查询,并应按有关规定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科技统计资料,应按《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技保密规定》等有关法规执行。 第四章 科技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二十三条 全省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应明确一位主要负责人分管科技统计工作,并指定专门机构、安排专人承担日常的科技统计任务,负责组织、管理、协调专项科技统计工作。全省各级科技统计工作部门(单位)在科技统计业务上接受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的指导。 第二十四条 全省各级承担科技统计工作的有关部门(单位)在科技统计方面的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协调本单位的科技统计工作; (二)管理、提供、公布科技统计资料; (三)进行科技统计分析、科技统计监督,提供科技统计咨询服务; (四)建立、健全和管理科技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 第二十五条 全省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应加强科技统计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科技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努力为科技统计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六条 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全省承担科技统计工作的部门及其人员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作为年终考核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工作业绩的一项参考指标。成绩突出者将受到表扬及物质奖励。 第二十七条 根据本办法规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将给予通报批评:。 (一)提供不真实科技统计资料的; (二)拒报、迟报科技统计资料的; (三)违反规定,擅自制发科技统计调查表或公布科技统计资料的; (四)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 (五)其它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对情节较重的,将给予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的必要的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各级科技统计部门(包括省科技厅机关处室及直属单位)。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起施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二OO二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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