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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科技统计工作评比规则
为考核各地、市(行署)科技局、综合统计的管理部门的科技统计工作,表彰先进,促进各地进一步加强科技统计工作,不断提高科技统计工作水平,特制定本规则。 一、 评比范围 各地、市(行署)科技局综合、统计归口管理部门。 二、评比时间区间 评比按年度进行,具体时间为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所完成的工作。 三、 评比内容 科技统计评比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科技统计调查 1、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机构年报; 2、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年报; 3、国家科技部组织实施的全国性、常规的专项统计调查; 4、省级科技统计调查制度; 5、高新技术统计调查制度; 6、其它统计调查制度; (二)编辑科技统计资料和开展科技统计分析研究工作 1、编辑出版各类科技统计资料(包括各类数据集、年鉴、提要、小册子等); 2、由地、市科技局组织或统计人员撰写的各类科技统计分析、研究报告; (三)科技统计工作成果获奖及获表彰情况 由于开展科技统计工作(含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研究及相关的软课题)而获得表彰及成果奖励。 (四)科技统计基础建设 1、为提高科技统计工作水平和科技统计人员素质而举办的地、市级培训班或研讨会、交流会; 2、为加强对科技统计工作的管理而制定的规章、制度,或依据这些制度而开展的检查、评比工作; 3、及时交流科技统计分析报告、统计研究成果、重大统计工作和调查信息; 4、认真编写当年科技统计工作总结和第二年工作安排; (五)其它科技统计工作 1、受省科技厅委托,由地、市科技局承担的全省性科技统计工作会议或培训活动,以及参加省科委组织的其它科技统计活动。 2、参加或承担省科技厅各类科技统计试点调查或重点调查; 3、各地、市当年新开展的有特色的、有推广意义的科技统计工作。 (六)领导的重视 四、评比方法与依据 评比得分按100分计算。各评比项目的得分为:科技统计调查80分,编辑科技统计资料和撰写科技统计分析报告10分,科技统计工作表彰及成果获奖3分,科技统计基础建设5分;其它科技统计工作2分。 评比依据为各地、市等单位实施科技统计调查的执行情况,以及开展各项统计工作的通知、工作总结、统计分析文章、表彰和获奖证书等原件或复印件。 五、评比要求 1、各地、市科技局及综合统计部门,应根据评比内容,在当年9月底前将相应材料及评比工作单报送省科技厅综合计划处组织的评比小组。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比材料的地、市科技局等单位,将被取消评比资格。 2、参加评比的工作项目应是在当年9月底之前实施,并在上年10月至当年9月底获得结果的工作。 3、每年评出5-7名先进单位、评比结果在当年召开的全省科技统计工作会议上公布,由省科技厅给予通报表彰并颁发奖状。 4、对在考核评比中连续三年进入前三名的单位,由省科技厅发给纪念性奖品;对在统计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的有关规定,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记功奖励。 5、对在科技统计年报工作中长期处于落后状态,考核评比连续三年处于后三名,又无相应改进措施的单位,由省科技厅给予通报批评。 6、对在科技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单位,一经查实,由省科技厅给予通报批评,并撤消其评比资格。 7、评比工作由省科技厅综合计划处有关人员组成的评比小组进行。 8、《科技统计工作评比规则》需要修改时,将提交省科技统计工作会议讨论通过。 9、本办法自2002年开始施行。 附件:《科技统计工作考核评比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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